或者未按期分别支付首付款/全款,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贷款要求,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认购协议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,乙方所交纳的定金不予返还,甲方并有权单方面将上述房产另行出售”。同日,刘某向该公司递交《延期签约申请》,表示因己方资金原因,申请将签订合同日期延期至9月30日。
然而,刘某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或支付首付款,而是将公司告上法庭。他诉称,签订《认购协议》时,被告销售人员未就需签订的《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向他出示并就相关条款作出释明,自己对合同内容完全不了解。此外,他发现被告所售房价格明显偏高,装修标准完全不匹配所收费用标准,存在违反政府部门限价相关规定的行为,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立即返还定金2万元。
然而,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,在刘某签署《认购协议书》前,已经向他出示了《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补充协议。签订协议当天,刘某以个人资金没有到账为由,申请延期付款及签约。根据刘某的单方出具的《延期签约申请》,他也应在9月30日前签订合同。经公司了解,刘某的丈夫参加另一限购项目摇号并中签,可见其违约意图明显。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刘某签订合同,但刘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来,根据约定,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认购协议书,且刘某所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认购协议书》的约定,刘某应在指定期限内与公司签订《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逾期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。同时,刘某在签订《认购协议书》及交纳定金的行为,已经包含了对房屋价格、房屋装修标准的认可。在应签订的《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中,公司既未提高房屋总价,也未要求刘某接受与其已了解的装修标准不一致的装修标准,并不存在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。因此,法院认定刘某未在约定期限内与公司签订《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支付首付款,系其违约,公司有权对其定金不予返还。
来源:江西法院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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