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医疗事故鉴定:流程、条件与法律依据
内容:
来源:找法网
在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后,会将其交由技术鉴定有关部门进行鉴定,这些鉴定人员必须公正无私,不能进行虚假鉴定。
一、医疗事故鉴定流程
-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当事人申请后,若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会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。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争议,同样由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。
-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,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(1)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,顺序为先患方后医疗机构。 (2)专家鉴定组成员有权提问,当事人需如实回答。必要时,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。 (3)双方当事人退场。 (4)专家鉴定组对书面材料、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。 (5)经合议后,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。专家鉴定组成员在结论上签名,并注明不同意见。
二、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:
(1)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。 (2)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,其中一所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。 (3)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。 (4)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(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)。 (5)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。 (6)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法律依据:
《医疗事故鉴定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,实行合议制。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,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;涉及死因、伤残等级鉴定的,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。
综上,医疗事故鉴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,有明确的流程和条件,以保障医疗安全以及当事人和医疗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。我们必须严格遵法,公正行使。
图片: [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图]
(注意:由于我无法直接处理图片,故在此用"[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图]"作为占位符,实际内容应替换为具体图片链接或描述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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